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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厅

国家部委:
国家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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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市
文章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简称科技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担科技部下放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职责、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

  (三)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四)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省有关科技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牵头拟订和实施全省科技发展规划,提出全省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科技支撑计划、重点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和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建议。

  (四)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提出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政策措施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基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及园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基地的建设,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六)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七)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相关科研机构组建或调整的建议,优化科研机构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八)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强化科技投入及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

  (九)拟订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奖励、促进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负责组织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科技成果管理、科技保密以及技术市场工作,指导科技中介组织的建设。

  (十)组织拟订科学技术普及规划和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协调科普活动和科技宣传工作,推进全省科普能力建设,承担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与国际间以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并承担科技援助的相关工作。

  (十二)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务、信息、信访、安全、保密、机要、财务、档案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绩效管理、电子政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

  拟订贯彻实施科技发展方针、政策的意见;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组织科技工作重大问题调研和实施软科学研究计划;负责协调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工作。

  (三)发展计划处(重大专项办公室)。

  组织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科技支撑、重点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等科技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全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建议;组织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承担四川省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和科技评估、科技统计及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编制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执行;参与拟订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承担厅机关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五)基础研究处。

  拟订基础研究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全省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组织推动科研基础性工作和中央在川单位与地方的科技合作。

  (六)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及园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相关技术服务的体系建设;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产品指导目录申报推荐工作;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基地建设;承担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及园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农村科技处。

  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农村科技进步;指导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科技扶贫、科技兴农和科技兴市、县工作;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的有关工作。

  (八)社会发展科技处。

  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涉及人口、医药卫生、资源、环境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工作;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负责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有关工作;承担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四川)基地协调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九)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承办有关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指导相关单位和市(州)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承担科技援外与国际科技援助相关工作;承办科技系统引进国外智力的相关工作和涉港澳台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

  (十)科技成果处。

  拟订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奖励、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大中型技术交易活动;负责科技奖励和科技保密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和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建设。

  (十一)科技宣传与普及处。

  拟订全省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协调科普活动和省级科普基地的认定及科普能力建设和科普场馆建设;承担四川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科技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科技系统的干部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的相关工作。

  (十三)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科技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7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6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2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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