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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保居民就业工作方案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0-08-26     
国家部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直属机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各类人群:
大学生创业
各地省市区:
山东/青岛/黄岛区
文章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青岛市保居民就业工作方案》规定,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加大稳就业力度,现就落实保居民就业工作方案有关就业创业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青岛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同一名高校毕业生的只补贴1次。对与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未满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已享受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的中小微企业,不再享受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照每新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资金来源。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申报流程。补贴申报实行“零跑腿”,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全程网上办理,通过信息系统核实吸纳就业人员有关信息。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区(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到账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二、扩大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一)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实施应届高校毕业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金减免政策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每年新空余的创业场所应拿出不少于20%的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并给予不低于3年的租金全免政策;应届高校毕业生达不到入驻比例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用于其他创业者入驻。 

  (二)鼓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创业场地,租金减免情况纳入创业孵化绩效,按照认定级别由市、区(市)财政给予补助,同创业孵化补贴一并发放。 

  (三)完善市级创业孵化补贴政策,对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奖补政策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孵化补贴,补贴额度根据创业孵化效果核定,给予绩效奖补,不再实施基础奖补。对市、区(市)利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租赁,或利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保障运营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不再给予市级创业孵化补贴。对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区(市)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当地创业孵化补贴政策。 

  四、加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与社保减免政策衔接 

  对2020年2月到12月期间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及2020年2月到6月期间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大型企业等单位,其享受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顺延,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的补贴月份不计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五、规范各项就业创业补贴审核发放 

  (一)调整就业创业补贴办理时限,对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技术技能提升补贴、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等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受理补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即时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各区(市)自每批次最后受理日期次日起至审核完成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各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压缩受理审核时限。市、区(市)财政部门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结果,尽快拨付补贴资金。 

  (二)对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申领条件中规定需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补贴政策,在补贴申领及审核过程中,申请单位负责人或其招用人员均应处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缴状态。 

  (三)对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申报主体为单位的,补贴资金应拨付至单位基本账户、单位代扣代缴社保费的银行账户或其他单位银行账户,其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主体,补贴资金应先拨付至单位银行账户,确无法使用单位银行账户的,由单位出具“个人账户使用授权书”后,可拨付至其授权负责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对申报主体为个人的,应拨付至其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 

  六、工作要求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一次办好”要求办理业务,对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受理、审核、审批等进行全程监督;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经办,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享受政策人员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申请条件;激励区(市)改革创新积极性,在落实我市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规定前提下,各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风险防控制度。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区(市)落实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业务指导和督促落实,可围绕业务经办制定或调整经办流程,明确申请表单、提报材料、办事程序、审核要点、资金拨付渠道等事宜;对政策范围、政策条件、补贴标准等需要明确的事项,要加强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业务处室沟通对接,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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