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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副书记、省长唐仁健10月31日来到省工信委调研,并与部分省直部门座谈。他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扛起工作责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靶向聚焦,攻坚冲刺,千方百计将增长的潜力挖出来,竭尽全力把下滑的势头遏制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黄强,省委常委、副省长宋亮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省委常委会10月31日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就加强自身建设、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和全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省委书记林铎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先学一步、学深一步,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准确领会把握十九大精神的思想精髓、核心要义,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努力提高政治素养和思想理论水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严格遵守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全面贯彻执行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精神,衷心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简称科技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担科技部下放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职责、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 (三)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四)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审计厅(简称审计厅),为主管全省审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二)增加对扩权强县试点县(市)财政决算的审计职责。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灾后恢复重建、扩大内需、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境外中资企业以及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林业厅(简称林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简称住房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建设厅的职责划入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含出租车行业管理)划给交通运输厅。 (四)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行业指导。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财政厅(简称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省国税局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财政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由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有机衔接的预算体系。统一收支政策,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精细化、专业化、科学化和透明度。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教育厅(简称教育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简称省委教育工委)是省委主管教育工作的机构,与四川省教育厅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担国家教育部下放的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职责。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14〕6号),设立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省卫生计生委),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卫生厅的职责、原省人口计生委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卫生计生委。 2.将起草有关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将贯彻实施药品法典、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将研究拟订全省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省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14〕6号),设立四川省农业厅(简称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将原省畜牧食品局的行政管理职责、水利厅的水产渔政行政管理职责、商务厅的生猪屠宰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农业厅。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简称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环境保护厅挂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四)加强环境治理、环境监管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五)加强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减排目标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 四川省公安厅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主管四川公安工作,是全省公安工作的领导机关和指挥机关。主要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草案,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公安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四川省中小企业局牌子。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旅游局(简称省旅游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对旅游集团和直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加强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管理的职责。 (五)加强对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区域旅游资源联合开发的综合协调职责。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14〕6号),设立四川省文化厅(简称文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文化厅挂四川省文物局(简称省文物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四川省文物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文化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取消的职责。 (三)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下放的职责。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 号),设立四川省水利厅(简称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承担的2006年9月1日前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责划给省扶贫移民局。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简称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民政厅(简称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的职责。 (三)承担民政部下放的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14〕6号),设立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简称省民族宗教委(省委民族宗教工委)。省民族宗教委是主管全省民族宗教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委民族宗教工委是省委主管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厅等部门拟订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调整意见。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商务厅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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