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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人员房租补贴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市南区租赁房屋并注册,首次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或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市南区户籍的创业人员,实体经营地和注册地一致的,按每平方米每天补贴1.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平米,补贴期限为2年,享受创业孵化基地房租补贴人员不再享受此政策。 本补贴中的首次从事是指,创业者初次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在本补贴中若创业者之前注册的经济体没有享受任何政策(政策指的是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房租补贴、社保补贴等)。原经济体注销后,再次注册营业执照,视为首次从事;若为变更法人情况,无论之前是否享受过创业政策,接收经济体的创业者无法申请房租补贴,原法人也无法申请房租补贴。 符合房租补贴申请范围的创业者按照注册地向注册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及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市南区户籍人员应提供户口簿(个人单页、首页、索引页)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经营场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对申请补贴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和实地勘查,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报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进行审查核实。经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审查核实通过后,逐级拨付到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