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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战略实施以来的最大利好,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在全国推广!作为初创企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天使投资一直备受期待, 对于投资的税收问题也一直是大家关注的。 近日新出台的《青岛市开展服务业 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也强调, “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而今天,《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正式出炉。 根据该通知, 全国范围内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 将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初创科技型企业,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创业投资企业标注 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天使投资个人标准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 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 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通知》明确,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 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 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