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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主任寿子琪解读《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各地省市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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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出于三方面需要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海在科创中心建设“22条”和配套文件中,也在这方面提出一系列新举措,为何还要制订地方条例呢?
  
  寿子琪:上海采取地方立法方式,主要出于三方面需要。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迫切需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党和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国家通过修订法律、出台配套政策、制定行动方案,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三部曲”。为了落实中央精神、细化实施上位法,有必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地方条例。
  
  二是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迫切需要。当前,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仍存在一些瓶颈性制约,例如在源头上,高校院所的转化动力不足、机制不畅;在中间环节,市场化的转化服务机构数量少、力量弱,支撑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工厂的中间平台缺乏;在应用环节,企业在整体上应用新技术的意愿不强,承接新技术的能力不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理顺成果转化各类主体的法律关系,激发其转化动力。
  
  三是及时总结提炼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形势持续趋好,有关部门针对具体问题不断实现政策创新和突破。为保证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上海有必要基于国家已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通过地方立法,实现科技、教育、产业、财政、人才、国资、税务、工商、知识产权、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政策协同和衔接。
  
  明确“净收入”“勤勉尽责”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条例》依据上位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哪些方面做了细化落实,并体现地方特色?
  
  寿子琪:在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自主权方面,《条例》根据上位法的精神,对自主权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一是单位对科技成果的处置享有自主权,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二是单位对转化收益的奖励分配享有自主权,可以规定或者约定奖励和报酬的具体方式、数额和时限,并自主实施奖励方案。同时,考虑到国家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对员工实施奖励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条例》增加了一句“但书”:“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面,《条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例如,对高校院所进行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作出指引,即允许高校院所在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情形中,从转让、许可净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在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情形中,允许在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需要指明的是,上述奖励比例是针对高校院所的指导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又如,明确了高校院所转化“净收入”的计算方法。为了消除实践中的争议,《条例》采用“净收入=收入-转化过程中的直接费用”这一计算方法,只要求扣除相关税费、专利维持费、中介费、评估费等直接费用,不扣除前期研发投入成本。
  
  在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方面,《条例》规定:支持企业加大成果转化经费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针对国有企业因业绩考核压力而不愿加大投入的问题,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条例》还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和人才交流。鼓励高校院所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和协同创新平台,推动供需有效对接;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转化服务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等,共同开展技术研发、成果应用与推广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国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为了消除高校院所、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决策责任的顾虑,《条例》建立了勤勉尽责制度,明确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首先,要求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建立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对相关的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予以明确;在此基础上规定,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转化工作,即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让企业找得到、接得住成果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除了高校院所、企业这些科技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还需要政府的支持、中介服务机构的推动,《条例》在这两个方面做了什么规定?
  
  寿子琪:《条例》从政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障措施、创造良好政策环境的角度,作了一系列规定。一是强化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市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所建设的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为基础,建立资源汇聚、开放共享、分工协作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和转化服务信息的采集、公开制度,为转化全过程提供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二是明确财政资金对成果转化工作的支持。三是完善成果转化人才政策。针对国内外成果转化人才,放宽户籍、入境签证、居留许可等的办理条件;扩大高校院所用人自主权,支持其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人才招聘、绩效考核等制度,允许其在编制限额内自主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体系,将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四是将成果转化要求融入科技项目管理。
  
  技术转移中介机构、中试熟化平台是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重要桥梁。为此,《条例》从三个问题入手作出规定。一是支持各类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科技成果信息分析、交易代理、价值评估等服务,主要解决企业“找不到成果”的问题。二是支持各类研究开发平台提供共性技术研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等服务,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主要解决企业“接不住成果”的问题。三是支持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等服务,主要解决企业“接住成果后的产业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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