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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国家部委:
科学技术部
各地省市区:
山东/青岛/市南区
文章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与服务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更好集聚高层次人才在青岛创新创业,加快推进青岛经济社会发展,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五部门会同市编办、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房管局、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海关、济南铁路局青岛站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

  

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集聚高层次人才在青岛创新创业,加大服务引才引智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旨在整合我市各方面人才资源优势,集成各项人才政策服务工作,向高层才人才提供便捷、高效、规范化服务,协调推进人才优惠政策落实。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才服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的建设和运行,具体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凭《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以下简称《服务绿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从市外、国(境)外引进或自主培育的下列人才:

  (一)诺贝尔奖等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外世界级水平的科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世界级顶尖人才。

  (二)“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和“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友谊奖人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相应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齐鲁友谊奖人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相应层次的省部级高层次人才。

  (四)具有3年以上担任世界500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领导经历人员,国际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终身教职人员,国家级和省级高端重点项目的外国专家人选,以及取得《青岛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其他国际化高端人才。

  (五)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以及其他相应层次优秀人才。

  (六)经认定引进的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能力突出、社会贡献大、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才能或特别贡献的人才。

  (七)经认定引进的其他急需紧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方式主要包括调动、聘用、在我市领办创办企业等。柔性引进的,每年在青岛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急需紧缺的,经批准可放宽到不少于2个月。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办理《服务绿卡》,由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市人才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填写《青岛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服务绿卡表》(附件),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直单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他单位报所在区市、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属高层次人才中的(一)至(五)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后,直接颁发《服务绿卡》;属高层次人才中的(六)、(七)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经市人才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颁发《服务绿卡》。

  用人单位可按照山东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申办《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卡》,享受省辖区内的绿色通道服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八条 出入境和居留服务。经公安部审批的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申请换发5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天的R字签证(人才签证),对在口岸和境内申办R 字签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需在华工作或长期居留的,凭外国人来华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可申请2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华的合法身份证件,享受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签证业务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居留许可业务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成员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和居留等便利。对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取消来青岛工作许可的年龄上限,可根据情况签发2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2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

  第九条 户籍办理服务。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可选择在市内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选择在工作地集体户落户。由落户人或者落户人委托接收单位持《服务绿卡》和有关材料到市或区市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应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符合落户条件且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华侨和外籍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商服务。对高层次人才申办、变更企业登记、企业年检等业务,实行网上预约、独任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承办、限时办结。积极为引进人才投资决策提供行业发展情况等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税务服务。引进高层次人才在青创办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

  (一)引进人才创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涉税事项时,可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税务部门为其提供预约服务、咨询服务等个性化服务项目。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16〕4号)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5 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在省内购买机动车时,可按规定免征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条 海关服务。引进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通关便利,指定专门机构和相关人员及时办理引进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对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国家法规免税进境合理数量范围内的科研、教学物品和生活、工作自用物品。

  第十三条 金融服务。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及时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开立账户、办理汇兑、投资融资、优惠贷款等金融服务保障。

  (一)对引进高层次人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供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下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我市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和私人汇款,可按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及相关金融服务。

  (三)在部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引进高层次人才金融服务窗口,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个性化、专业性服务。金融机构按规定设立人才和科技信贷产品,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提供优惠贷款扶持。

  第十四条 科研服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科技项目政策咨询、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等服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需要借助市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对其使用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支持各区市、各用人单位采取多种模式建设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等,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购买、租住。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购房安家补贴。引进高层次人才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不受市内限购政策限制,房屋登记部门优先办理房屋登记;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租用便于其生活、工作的住房,同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第十六条 配偶随迁。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一同来青并愿意在青岛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 子女入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随迁子女(无论户口随迁与否),属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就近入学(入园)原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优先安排到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就读。子女系普通高中学生的,可根据个人意愿,经学校考核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到省、市级规范化高中就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随迁子女到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就读的,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选择国际学校或民办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入学,并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升学方面享受本市户籍待遇。参加高考的,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随迁子女入学优惠政策只享受一次。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高层次人才凭《服务绿卡》享受就医预约诊疗绿色通道服务,其中,对驻青院士选派健康保健医生,在健康保健定点医院随时联系就医诊疗;对符合青岛市保健证办理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卫生计生委保健部门按规定办理保健证,凭证可到市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需医疗费用按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用人单位每年为高层次人才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符合条件的给予财政补助。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到我市居住,已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随到随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提供专门的预约、业务咨询等服务,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限时办结。在青注册的引进院所单位长期派驻高层次人才可以按有关规定在青缴纳“五险一金”,享受本地相关政策待遇。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定。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岗位聘用。全职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凭《服务绿卡》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可根据资格条件先聘用到相应岗位,再由岗位主管部门予以确认或追加。

  第二十二条 编制管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经认定获得《服务绿卡》的,可在用人单位编制员额内直接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进人计划限制;已满编超编的,按照《关于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机动编制管理制度的意见》(青编办发〔2014〕30号)办理,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

  第二十三条 薪酬管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经认定获得《服务绿卡》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收入分配激励办法,用于分配激励所需的工资总量,纳入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第二十四条 交通服务。高层次人才在市内机场、火车站、码头乘机(车、船)时,凭《服务绿卡》可享受贵宾通道服务。在机动车注册登记、驾照申领审验、车辆年检时,可优先办理。

  第四章 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分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构建分工合作、运转协调、服务周到、便捷高效的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

  第二十六条 市人才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服务绿色通道的建立运行进行协调督导,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办理流程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具体《服务绿卡》的申报受理、制作发放和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畅通绿色通道服务,推进落实高层次人才政策待遇。各区(市)和功能区依托人才服务机构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分窗口,负责所属区域高层次人才政策服务的协调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服务窗口和用人单位应安排服务专员,负责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咨询、协调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等专业化、精细化的服务。各级服务窗口设立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和网上受理、网上办事,打造网上“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二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细化特殊政策和服务内容,设立服务绿色通道,指定服务专员,明确服务内容的办理程序、受理材料、办结时限和责任人,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绿色通道服务。

  第五章 服务程序

  第三十条 高层次人才有本办法第三章所列服务需求的,本人或用人单位凭《服务绿卡》及相关材料,可直接到有关部门按绿色通道服务流程办理,有关部门服务专员全程跟踪协调,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手续。

  第三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需多个部门协调办理或需服务窗口协调办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专窗受理、并联预审、专员办理、统一建档”的经办方式,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一)专窗受理。各级服务窗口受理用人单位服务专员或高层次人才递交的服务需求事项和相关申请材料。其中,需市直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按要求备齐材料提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协调办理。

  (二)并联预审。各级服务窗口将相关材料传送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将预审意见反馈给各服务窗口,由服务窗口将预审结果一次性反馈给用人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备齐相关材料。

  (三)专员办理。各级服务窗口协同用人单位服务专员持《服务绿卡》和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各有关部门根据预审意见和绿色通道服务流程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手续,各服务专员全程跟踪协调经办服务。对确需高层次人才本人办理的事项,应尽可能提供上门服务或预约服务。

  (四)统一建档。各级服务窗口为高层次人才建立服务需求和办理情况档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建立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提供定期更新、动态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服务,及时了解掌握高层次人才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级服务窗口应协助用人单位,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前期服务。符合服务绿卡申领条件的,与单位签定引进合同或创办企业注册后,引导其申办服务绿卡。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发挥市人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联席会议人才服务工作协调督导职责,完善服务运行和考核评估机制,推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范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评估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各区市、各功能区、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进行调度评估,向市人才服务联席会议报告总体情况和意见建议。人才投诉等有关情况根据需要纳入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故意拖延和推诿扯皮等行为,根据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落实经费保障。市、区(市)、功能区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经费保障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开展,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服务绿卡》仅限高层次人才本人使用,每两年复核一次,未经复核的自行作废,若有遗失的应及时凭单位证明上报补办。个人信息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变更,对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因故不在本市继续工作的,聘用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才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回《服务绿卡》。对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行为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市人才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后,注销《服务绿卡》。

  第三十七条 经认定引进培育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本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区市、功能区可以结合所属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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