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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修订)

国家部委:
科学技术部
各地省市区:
山东/青岛/市南区
文章

各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高企认定工作实际,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对《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青科高字〔2009〕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工作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青科高字〔2009〕10号)和《关于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青科高字〔2010〕10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税局 青岛市地税局

                                                                                                                                                         2016年9月20日

附件: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推行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简称:高企认定)管理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更好地参与高企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保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保障我市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顺利运行,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与实施

  (一)认定机构。

  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成“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认定机构”),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市高企的认定工作。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机构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1. 负责本市区域内的高企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企业关于高企认定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和上报国家审核报批。

  2. 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3. 负责本市高企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根据国家《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选择参与高企认定工作的专家,输入专家库,并报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 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作出相应处理。

  5. 负责“青岛科技大数据平台”(网址:www.sipc.cc)中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栏的建设和维护。

  6.负责组织全市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高企培育等相关工作。

  (二)中介机构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 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具备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人员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工作有关要求。

  2. 中介机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

  (三)专家

  1. 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工作。

  (2)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企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 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专家库(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

  (2)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由认定机构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3. 专家职责

  (1)合规性审查。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

  (2)独立评价。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应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

  (3)综合评价。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

  4. 专家纪律

  (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

  (2)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5)认定评审期间,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

  (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

  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工作资格。

  二、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办公室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办公室,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材料受理及形式审查

  申报企业将书面材料(一式四份)提交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由区(市、功能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由区(市、功能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填写“高企认定申报材料审查登记表”,加盖公章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1份),提交认定机构办公室。认定机构办公室受理并查验相关材料无误后,应出具受理回执单。

  (五)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每名财务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由认定机构进行核查公示;对未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认定机构管理办公室将汇总相关专家意见,通过原申报渠道告知企业。

  (六)公示及报备

  认定机构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经认定机构审定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青岛市科技局网站”及“青岛科技大数据平台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认定机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办公室核实处理。无异议及经异议核实处理无问题的,报请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高企认定的评审及报备工作,可根据年度企业申报的数量情况分批次组织实施。

  三、认定条件

  (一)年限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二)知识产权

  1. 高企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 高企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5.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6.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7.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cn)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net)查询;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2. 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1. 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 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3. 统计方法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1.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确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企业应按照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填写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四、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

  专家评价过程中可参考如下方法判断:

  --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取得被同行业专家认可的、有价值的创新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

  --目标或结果判定法。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重点了解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投入资源(预算),以及是否取得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2.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4.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

  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5. 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四、享受税收优惠

  1. 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2.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3.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监督管理

  (一)企业报告制度

  为便于了解和掌握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状况,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定期向认定机构报告企业运行情况。

  1.季报。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个工作日内,企业须通过“青岛科技大数据平台”(网址:www.sipc.cc)向认定机构报送企业发展情况表。

  2. 年报。每年5月底前,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二)监督检查

  建立认定检查、年度抽查和日常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检查。

  1. 认定检查。认定机构在年度认定专家评审后,以抽查的方式对当年通过认定的企业组织实地检查。由认定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汇总情况,确定抽查企业名单,针对不同区域可分批次组织专家及企业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根据高企认定检查各部门分工职责表,到企业进行实地检查,调取与企业申报内容相关的各项资料,重点对申报材料涉及的各项指标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进行检查核对。核查结果及相关资料应备份留档。

  对企业申报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相关网站公示;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存在明显不实的,认定机构应停止其参与高企认定的工作资质。

  2.年度抽查。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每年应不定期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无发生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以及是否出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各项条件和标准要求的情况。对出现问题的企业,将按照《认定办法》要求,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提请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 日常监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各区(市、功能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监督工作。应重点关注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存在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地)税局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现场检查。属于《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产生异议的,由认定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即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被取消高企认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违规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三)变更管理

  1. 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附件10),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公示无异议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有异议的或有重大变化的(无论名称变更与否),由认定机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核实处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 异地搬迁。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至我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的,须向我市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市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由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至我市的,须按程序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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