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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排污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解读
文章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排污权收入的定义。 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公开拍卖、挂牌和协议等市场公开方式出让排污权所取得的收入。 三、排污权收入的性质。 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青岛市市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四、现有排污权收入的范围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2016年1月1日前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通过环评审批的排污单位。 试点期间对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征收排污权使用费。 五、新(改、扩)建项目如何征收排污权使用费? 对新(改、扩)建项目,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23号)和青岛市物价部门依法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排污权使用费。 六、排污权有效期多长? 排污权有效期与排污权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七、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是否需要继续缴纳使用费? 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及财政、环保等部门制定的在有效期内的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八、出让、抵押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是否需要补缴排污权使用费? 现有排污单位出让、抵押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时,应按取得年度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一次性补缴排污权使用费。 九、通过市场公开方式出让排污权如何缴纳排污费? 通过市场公开方式出让排污权的,出让底价参照价格、财政、环保等部门制定的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确定。出让规程另行制定。 十、排污权使用费如何缴纳? 排污权使用费和政府通过市场公开方式出让排污权所取得的收入数额确定后,由市排污权交易服务机构开具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缴纳通知单和《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排污单位应当自接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凭《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