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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国家部委:
财政部
各地省市区:
山东/青岛/市南区
文章

 为帮助全市会计人员以及会计管理机构了解《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本次修订印发的《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与2014年印发的《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有哪些变化?

  2014年印发的《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14日。为适应我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下放各区市管理的要求,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及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衔接办法>》(青财会〔2015〕4号)有关规定,我们对《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相关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涉及第一、七、八、十八、四十条。其他内容因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均无变化,故不做修改。

  二、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上,市级财政部门与各区(市)财政部门的职责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与我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职责相对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也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规定、办法。

  (二)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指导意见。

  (三)指导、检查各区(市)、各部门继续教育工作。

  (四)确定本市网络继续教育实施机构。

  各区(市)财政部门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各单位的会计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各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和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三、关于继续教育的费用如何负担?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我省取消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省财政厅于2014年5月印发的《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会计人员享受当年免费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补学完成,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取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全省统一政策,我市《实施办法》有关费用负担的规定,与全省政策相一致。

  对于个别特殊情况,《实施办法》在第33条规定,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会计人员补学该年度继续教育免费。

  四、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有何具体要求?

  我市《实施办法》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确要求会计人员每年须至少完成继续教育学分24分。具体继续教育形式和学分核定标准,在《实施办法》的第12、13、16、17条中予以明确。对于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例如参加会计相关考试、发表论文、出版书籍、参加会计学位学历教育等,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五、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从何时开始?

  《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与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相一致。

  六、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形式有哪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情况,在《实施办法》中第12、13条明确列示。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四类:网络培训、面授培训、财政部门同意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若干情况。

  七、会计人员如何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的核定登记?

  《实施办法》第29条针对各种继续教育形式,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核定登记分别进行了规定:

  1、面授培训和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的培训。一般由组织面授培训的单位负责办理。

  参加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需要会计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自行前往所属财政部门办理。

  2、网络培训。由网络培训机构将完成学分的学员有关信息情况报财政部门,统一办理。

  3、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会计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核定登记。

  此外,我市已实现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在线实时查询,会计人员可以通过“青岛市会计信息网”首页的“青岛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网上查询”功能,及时查询本人的继续教育学分等信息。

  八、关于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调转的学分管理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不跨年度结转。

  调入调出我市行政区域,以及在本市市直、各辖区(市)财政部门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九、会计人员如果用虚假材料登记学分,如何处理?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登记的,财政部门取消相关学分登记,并在其诚信档案中予以记载。

  十、《实施办法》对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培训机构有哪些规定?

  《实施办法》的第六章各条款对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单位,在办学条件、工作责任、监督评估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要求。由市和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分别实施监督管理。

  对参与市直和各区(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单位,每年在“青岛市会计信息网”进行公示,对于培训机构不得有的各类违规行为,《实施办法》第36条进行了具体规定,便于社会各界监督。

  十一、会计人员如何参与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

  根据《实施办法》,财政部门应在各培训场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财政部门应向学员发放“学员意见反馈表”,并将学员意见作为考核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

  青岛市会计信息网首页已汇总发布了市和区(市)财政部门的会计服务电话。

  如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违反《实施办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可以向主管财政部门反映。


询电话:1856189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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