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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商标注册简要说明

一、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马来西亚商标注册分为A簿和B簿。
在A簿,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
1.用特殊字体组成的个人、企业或公司的名称;
2.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前继承人签字;
3.创造词;
4.不直接描述产品性质和特征的词;
5.具有显著性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在B簿,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
1.在A簿取得注册的商标,同时可在B簿申请注册;
2.在A簿不能注册的商标,可移至B簿申请注册;
3.具有次显著性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在造当的环境下,审查员可以将打算注册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视为申请人的使用,但是打算注册使用人必须在商标注册公告6个月内注册为打算注册使用人,否则注册申请将被终止。申请人可以放弃专用权。
      审查员在核准通过一个包含姓名或继承人的商标时必须得到该人或继承人的同意。

二、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扰乱公共秩序或破坏良好的社会道德的;
2.与马来西亚其他法律相悖的;
3.带有诽谤、侮辱或谩骂他人性质的;
4.歧视少数民族或宗教信仰的;
5.带有“PARTENT(专利)”、“PATENTED(已获专利)”、“BY ROYAL LETTERS PATENT(已获皇家专利)”、“REGISTERED(已注册)”、“REGISTERED DESIGN(已注册的外观设计)”及“COPYRIGHT(版权所有)”字样的;
6. 官方明令禁止的;
7. 化学元素符号;
8. 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三、申请人资格:

       任何在马来西亚商业中已经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均可在马来西亚申请商标注册。
       在申请人没有实际使用拟注册商标或没有打算使用拟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如果该申请人可以证明他/她将该商标转让给一即将成立并会实际使用拟注册商标的公司,或者提交注册申请的同时提交已注册使用人申请,那么申请人可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除非上述公司在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的6个月内尚未成立,那么该申请将被终止。
任何人在商标注册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全部或部分已注册的商品上均有权向马来西亚商标局提出注册使用人申请。注册使用人可以或无须遵从马来西亚商标审查官针对该注册  商标所提出的种种条件或限制。
       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来申请商标注册。共同申请人的作何一位必须在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同意下才可以在与商业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与马来西亚政府签定过协议或条约的所属国公民可以按照对等原则在某一商标的原属国的注册是或申请日起算的6个月内向马来西亚商标局提出优先权申请。其他人在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对一商标的使用不会对注册构成障碍。

四、注册商标的期限:

自申请日算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五、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有意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转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他们必须向商标局呈交《商标注册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即TM15)和转让合同。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对后,原有《商标注册证》将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商标注册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在这里,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者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而被许可者也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品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呈报商标局备案。

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包括了:

(一)未经注册商标拥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 
(二)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 
(三)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行为。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者,除了必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并受罚款外,也可以由国内贸易与消费人事务部依标签法令(Trade Description Act)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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