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市启动了千万平米孵化器建设工程,截至目前,我市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各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共有332家,包括孵化器171家、众创空间161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19家、国家备案众创空间71家。为适应现阶段的发展要求,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科技部、省科技厅相继印发了新的管理办法,分别是《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70号),同时,我市科技局新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青科规〔2019〕7号),聚焦孵化器提升服务能级,加快从载体建设向主体培育升级、从集聚企业向培育产业升级、从基础服务向增值服务升级、从链式孵化向创业生态升级,实现专业化、产业化、生态化、国际化发展。
本期结合我市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重点从孵化器认定条件及程序、在孵及毕业企业条件、政策扶持及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政策扶持
(一)资金奖补
1.青岛市对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每个100万元和50万元奖补。另外,市科技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绩效评价,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奖补(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奖补政策)。
2.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一定奖补,详情可咨询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
3.鼓励孵化器提质增效,培育更多高新技术企业,在孵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所在孵化器奖补,最高100万元。
(二)税收优惠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在孵企业、毕业企业认定条件
1、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在孵企业、毕业企业认定条件可参考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相关要求
2、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在孵企业、毕业企业认定条件可参考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
3、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在孵企业、毕业企业认定条件可参考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
4、截止目前,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印发了新的管理办法级(截止目区级(截止目前,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印发了新的管理办法)前,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印发了新的管理办法)
三、认定程序
(一)市级
1、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推荐给推荐至市科技主管部门。
3、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评审意见并公示结果。
(二)省级
1、申报单位通过省科技云平台管理系统【点击进入】注册并填报信息,将申报书及相关附件证明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两份)报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
2、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推荐函,将推荐函和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市孵化器协会。
3、市孵化器协会进行审核推荐至省科技厅。
4、省科技厅对推荐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三)国家级
1、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到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推荐至科技部。
3、科技部审核并公示结果。
四、绩效评价
(一)评价标准: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统一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市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兑现的主要依据。
(二)组织时间:每年一次。
(三)评分标准:60分(含)以上为合格。评价结果按照评分从高到低排序,考核合格且排序前10%(含)的为A等级、10%至30%(含)的为B等级,其余为C等级。考核不合格的为D等级。
(四)绩效评价程序
1、自我评价。
2、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核查,
3、专家评价。
4、结果公示。